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南工研[2002] 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和《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旨在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为优秀人才的培养奠定厚实的基础,并为省级、国家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做好基础工作。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评选标准为:
1.论文选题注重学术理论创新或生产实际应用,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2.论文注重学科的前沿性和开创性,并在理论或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和取得重要成果,在国内或国外同类学科中处于较高水平;
3.在校期间已在国际及国内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多篇论文,或论文成果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
4.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基础理论较扎实,专业知识较广,基本技能的运用比较熟练。
5.论文立论正确,推理严密,层次分明,学风严谨。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透彻;实验部分的数据真实,论证可靠;数据处理部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处理结果所得出的结论,应作理论上的论述与讨论。
6.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数据可靠,图表准确、文字简练、语句通顺、字迹清楚,标点符号正确。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为评选年度(上年度评选结束期至当年评选期)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评选和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推荐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不超过论文总量的10 ~ 15 %。
第七条 评选流程如下:
1.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对论文进行综合评议,作出是否优秀的评价,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答辩委员会推荐的优秀论文进行评议,并按优秀程度排出推荐顺序,向校研究生部推荐。
3.研究生部将推荐的论文交研究生教育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张榜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后,可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部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九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对其作者的表彰,并对当事人予以处分或向当事人所在管理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条 推荐省、国家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从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中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对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