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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的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06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所应达到的学术水平、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项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外,均应按照《南京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有关文件和本规定的规定,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做好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申请人的基本资格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1.已获得学士学位;

2.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3.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申请人在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时应提交证明其上述基本资格的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资格同第六条。

课程考试与认可

第八条  外国语水平和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一次),并取得合格证书。每年3月初到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部)报名,在申请的有效期间内参加考试次数不限。

对于学科门类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如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含化工过程机械)、建筑设计及其理论等学科,必须取得学科水平全国统一综合考试合格证书。

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九条  申请时间:申请人于每年三月、九月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学位课程考试。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拟定本学期的全部课程考试计划,在研究生部建立考试成绩档案。因故变动某门课程考试应在该门课程考试前一个月提出更改意见。每门课程在考试前由研究生部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课程考试通知单下达给任课教师,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的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人必须在五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申请硕士学位相应专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若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须按学分交纳课程学费。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单,并记录在本人的考试成绩档案中。

第十一条  申请人曾参加社会上(含高校自行组织未经省学位办注册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不予认可。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时其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并修满规定的28学分以上(其中A、B学位课合计应满20学分,A类学位课为10~14学分,B类学位课为6~10学分),可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学位办公室将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论文等提交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资格审查通过者,由学位办公室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如同意申请,申请人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和论文补充修改等事宜。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后的一年内进行论文答辩。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工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2. 最后学历、学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同等学力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学科水平(相关专业)全国统一(综合)考试合格证书;

4. 硕士生课程成绩单(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5. 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推荐书(两份);

6. 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意见(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7. 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五年内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成果、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论文、专著等附目录和首页复印件,成果、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上述1、5、6三份材料应加印密封寄送。

第十四条  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导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论文应由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成论文,应附送有关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者。

第十六条  申请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撰写学位论文,否则不予接受。

第十八条  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选取:按《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要求》聘请不少于三位与论文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评阅论文,并且在推荐人以外的专家中聘请一位外单位专家。如因学位论文属于保密类内容不易聘请校外专家评阅论文,应由指导教师写出申请报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经研究生部同意后,确定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研究生部同意后从专家库中重新选取。论文评阅人确定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发出《聘书》、《研究生论文学术评议书》和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在半个月内对论文做出评价,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结论,并最迟于答辩前五日将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学校(应在评阅书上注明返回日期)。

论文评阅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如遇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二名评阅人评语皆属否定或增聘一名评阅人后评语仍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由五至七人(单数)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一人,且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并由其中的一位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其初选名单提出,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聘书。推荐人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论文答辩按南京工业大学有关规定进行,论文答辩日期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公布。若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作出允许重新答辩的决定,并在一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第二次答辩未通过或一年内未完成论文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南京工业大学学位管理和学位论文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硕士学位获得者有关学位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送校档案室存档,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位档案清单

(1)《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一份;

(2)《南京工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3)《研究生总成绩单》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评语》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告》(一份);

(6)《对申请人推荐信》两份;

(7)《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三份);

(8)中、英论文摘要(一式二份)800~1000字左右;

(9)《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原件(一份);

(10)《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决议书》原件(一份);

(11)《论文表决票》(5~7张);

(12)论文2篇;

(13)外国语、学科水平全国统一综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考试申请和办理考试注册手续;

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考试成绩档案的管理;

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和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自我评估,由专家组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四条  南京工业大学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学位前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课程学习每学分为300元,论文指导费4000元,学位申请费2000元,论文研究费用和食宿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属于跨专业申请非相近专业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除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申请硕士学位相应专业的课程考试外,还须通过所申请专业的二门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认可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系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但申请另一专业的硕士学位。这部分人也必须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部。